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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快递业价格“12不准”:须做到明码标价

导语:围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行为,《规则》列出了十二条“不准”的情形。

《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日前出台。《规则》对快递业价格提出了“十二不准”,向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和价格垄断等行为说“不”。北京市发改委价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是全国首个针对快递行业的价格行为规则。

快递业须做到明码标价

《规则》明确,快递业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企业自主制定,通过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

对于快递业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管辖权,《规则》明确,原则上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发生地难以确定的由企业住所地的区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垄断行为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管辖。

对于快递业应该做到的明码标价行为,《规则》提出了明确、细致的要求。除了在服务网点、网站等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码标价,《规则》还要求,快递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消费者出示与其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内容一致的价目表或价目本等,以便消费者选择、查询。

北京快递业有12条“不准”

围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禁止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串通涨价等行为,《规则》列出了十二条“不准”的情形。

其中部分条款,是特别针对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虚假优惠等行为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其他相关限制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北京市发改委价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违反本规则相关要求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解读

为什么单独给快递业价格立规矩?

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发展,快递业与消费者的关系越来越紧密。来自国家邮政局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共产生了313.5亿个快递包裹,年人均使用20多件。快递业已成为一个牵动千家万户的行业。

今年6月,有媒体报道圆通、申通、中通、韵达、百世汇通、天天快递等六大快递,将快递派送费在原有基础上上调0.15元/票。引起人们对涨价转嫁消费者、搞价格垄断的担忧。今年国庆小长假过后,多家快递企业宣布上调运价。

据悉,截至2016年我国价格市场化程度已经达到97.01%。随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行业的增多,价格管理工作亟须更加细化,出台分行业的价格行为规范也提上日程。

今年下半年,结合快递业的价格问题,市发改委经过一系列调研,拟定出台了《北京市快递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也是全国首个针对快递行业的价格行为规则。

据了解,目前价格执法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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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快递经营企业“12不准”

《规则》要求,快递业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12种行为: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等内容;

(二)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经营场所使用两种不同标价方式;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四)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相关促销内容、促销商品价格附加条件及其他相关限制条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的;

(五)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时,使用虚假的或者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方式,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诱导消费者消费的;

(六)捏造、散步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七)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企业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八)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九)具有竞争关系的快递业经营企业达成、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排除、限制价格竞争;

(十一)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二)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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